2017-02-11

为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欢呼!


今天下午,我发现被拉入了一个微信群,当我发现竟是连日来老是在心里冒泡的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,我马上就为此而欢呼!
在此我先来回顾一下,去年八月我们联盟成功地抵制了“颂毛会”之后,有人总结了一些经验,我大致归纳了一下:
1. 基本套路:调动各种能量,给主流媒体、政界人士、社会名流、政府部门等发签名信请愿信等等,还有到市政厅的现场抗议等等……
2. 利用微信群和网站相互配合。原创和精选文章放到联盟网站做种子,再通过微信的自媒体、笔记、长贴等各种方式到处转发扩散,让对方封无法封,删之不尽;逐渐形成了声势之后,因其势日隆而致势不可挡,以致后来一些澳洲的毛粉自干五等,都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发表拥毛言论。
3. 虽有人想捐款但不接受。这样既减少了纷争的隐患和被攻击的软肋;同时又能把有限的人力精力和时间全都用到关键的部位。
4. 联盟没有领导人,但每一个都是当头人;在我们联盟里相互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,因而没有明争暗斗的冲突;只有每一个独立的你和每一个独立的我,即使有人想搞挑拨和破坏,也根本就无从入手,如同拳头打在棉花上,再有劲也使不上。
如今,我们联盟有微信群主,但他不是领导人;有发言人,但他也不是领导人;有项目联系人,但他也还不是领导人……基本原则是:谁方便做的就谁来干,谁愿意做的就谁来干,谁愿意出头的就谁来干,反正都是费力不讨好的活!干好了,没有领导表扬,更没好处可得;干坏了,也没有人会来指责,换个人来干就行了。
比如我自告奋勇先弄了个联盟网站,开始的时候没经验弄得颠三倒四,但从来没人指责过我。后来我觉得太累太烦就不想干,只在群里发个声明就撒手不管;可居然还有很多人感谢我,这反倒弄得我都不好意思了。后来我看没有人接手,就只好又厚着脸皮继续糊弄吃瓜群众。
5. 争取最大公约数的联盟。独裁专制是靠砍人头维持,而宪政民主是靠数人头来取胜。既然我们有幸生活在宪政民主社会,那就要按这里的规则来玩才容易取得成功。我们联盟从开始就取得共识并一直坚守:只要拥护澳洲价值观念(其实就是普世价值观),无论是民运组织,基督徒,佛教徒,法轮功……等等,都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。
因为我们联盟宗旨的“基点”很低,“思想保守”,由此而使有不少身在大陆,而一向都惧怕恶势力报复的人,即使是拥护刁大大做中国梦的人,甚至拥护伟光正而只是不满毛的人,也都纷纷加入到我们的行列。由于我们真正做到了海纳百川,因此形成了人数日增,声势日隆,我们的行列也如同滚雪球一样日渐壮大。他们不但给我们壮大声威,还转帖点赞压制毛粉们的气焰等等,有些会翻墙的还会从签名信请愿信等多方面提供帮助。
同时,我们名正言顺地打着“守护澳洲价值”的政治正确旗号,也很容易就获得澳洲主流社会的认可和支持,并使一些澳洲人改变了对澳洲华人的偏见。另外,即使是外宣部豢养的海外喉舌,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挑战我们联盟。当然了,在我们成功地抵制了“颂毛会”之后,中国外交部就马上公开宣布此事与官府无关,所以我们自然也不必做无谓的猜测。

从上面所说的,我认为最后的两点,才是我们联盟取得成功致为关键的要点。由此而使得大家齐心合力,各尽所能,各自为战,没有人去安排分工,但却又能互相配合,一方有难八方支援,大家都一起合力往同一个方向推动,所以才能够最后获得成功!当然,这样的做法也有不少明显的缺点,这个容日后再谈,暂不在本文的范围。

我们这次抵制“红剧”遇到的困难颇大,因为很多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,而在悉尼的或是因为“红剧”远在墨尔本,估计很难抵制成功,又或是其他什么原因,所以就干脆作壁上观而没有参与,我感觉这次明显的远不如上次那么有声势,有时候推动起来颇为费力,而且孤掌难鸣。昨天看到有新西兰和美国的同道要一起抵制和声援,这无疑像是给我打了兴奋剂,即使远水救不了近火,但这至少可以鼓舞士气!今天看到建立了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,我就简直就像是打了鸡血,差点也要忍不住如莫言那般“拍案而啥”(忘了)!
由于距离“红剧”上演没几天了,我当然并不指望才成立的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能立竿见影发挥作用,但我相信这大联盟若发展起来定会无可限量。
如今,我还不知道这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以后会如何运行,但我个人希望若能如同我们联盟那样运转起来,那将来必定会大有作为。若某一国以后有什么签名信请愿信等,就可以一呼百应八方来援。有了这个大联盟后,将来还可以在各国里推动某些如同美国那样的立法,比如限制某些特定团体的人入境等等。这些事情也都可以通过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而发挥极大的作用。
另外,我们联盟的Lynn等人曾经提议最好能做个标志区别某类“垃圾人”,若将来这大联盟”设计一个标志,无论是在网络还是在现实生活,都可以佩戴一个专属于大联盟的标志,以此辨别同道中人,互相帮助,并扩大影响。
若在不久的将来,全球各地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带上“全球普世价值大联盟”的标志,那中国就肯定离走向宪政民主不远了!
文森 2017-2-11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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